山西省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
各市(地)人民政府、計委、省直各有關廳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范我省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的發布行為,依法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獲取招標信息,我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西省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000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4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公告分布,是指招標人將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通過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向社會潛在的投標人發出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
(二)政府采購的項目;
(三)基本建設物資、施工機械采購的項目;
(四)藥品與醫療器械采購的項目;
(五)采用招標方式委托拍賣物品的項目;
(六)其他采用招標方式的項目;
依法必須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標項目,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并對招標公告發布的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轉發國家批準該項目的有關文件時,應當明確該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和招標公告發布的具體媒介。
第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性質、規?;驍盗?;
(3)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
(4)招標項目實施的時間、地點;
(5)投標截止日期;
(6)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包括時間、地點、費用);
(7)其他事項。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由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項目公告須打印成文件并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單位印章。
第八條 在指定的兩家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公告,其內容應當一致。
第九條 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應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就招標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布。
第十條 指定報刊免費發布的招標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體不小于六號字。
第十一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的有關媒介應當要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沒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單位印章的;
(三)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條 指定媒介應當采取快捷的發行渠道,及時向訂戶或用戶傳遞招標公共的信息。
第十三條 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的,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應當及時糾正并重新發布;給招標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公開向招標人道歉,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的名稱、辦公地址發生變更的,指定的媒介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視情節對招標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沒有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招標公告中不以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公告的內容一致的。
第十六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責令改正或者取消被指定資格:
(一)違法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訴或者舉報。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對使用國家專項資金、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或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4日起執行。